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527民初11号
原告:**,住址西藏洛扎县。
被告:**,住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西藏***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46MN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藏山南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71091122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B02JEC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告: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扎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8MAB03HRD8Q。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西藏***设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山南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扎县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负担(因符合免交诉讼费条件,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