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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洛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527民初11号 原告:**,住址西藏洛扎县。 被告:**,住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被告:西藏***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46MN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藏山南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710911220X。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4MAB02JEC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告: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扎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8MAB03HRD8Q。 负责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西藏***设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山南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泽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扎县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5元,由**负担(因符合免交诉讼费条件,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次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