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8民初368号
原告:***,男,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唐山市丰润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嫩江市恒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军民路立交桥南侧雅丽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振方。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被告:***,男,满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嫩江市恒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