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恒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嫩江县恒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121民初2795号
原告:嫩江县恒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嫩江县恒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嫩江县恒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嫩江县恒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77.00元(缓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