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123民初615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逊克县。
原告:***,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逊克县。
被告:黑龙江省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望江家园第二幢1**302室。
法定代表人:石岩职务: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逊克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中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施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