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港华天然气有限公司

桐乡港华天然气有限公司、桐乡市弘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4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桐乡港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晏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4704239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桐乡市弘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联丰村江金田铸造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9336725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桐乡港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弘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0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9200元,负担仲裁案件受理费3660元,本案执行费1142.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在先冻结,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84002.9元(包括执行费1142.9元),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4执4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