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3民初4168号
原告:***,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男,汉族,住桐乡市。
被告:桐乡港华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晏城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47042399F。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桐乡港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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