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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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24执10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海盐成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78号1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8501196XU。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海盐成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24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盐成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170.2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本院冻结其极少银行存款,不具有执行价值。截止2022年8月3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5170.26元,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海盐成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424执10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