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申4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雅涵,女,201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系周雅涵父亲),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慧研,女,201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系周慧研父亲),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艾中,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成兰,女,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德力西高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成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北路20号。
负责人:陈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御茸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大吴办事处两妥居委会206国道西侧。
法定代理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保峰,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再审申请人周某、周雅涵、周慧研、李艾中、毛成兰(以下简称周某等人)因与被申请人德力西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徐州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徐州公司)、徐州市贾汪区御茸阁家具有限公司、常保峰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3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等人申请再审称,1.国网电力徐州公司与周某家庭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相关安全器械失灵是导致案涉触电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国网电力徐州公司应对用电安全负责。漏电断路器是国网电力徐州公司工作人员吴长建要求到指定地点购买并亲自检查安装,吴长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责任应由国网电力徐州公司承担。2.德力西公司的漏电断路器是不合格产品,有鉴定说明予以印证,该漏电断路器在正确使用的情况下烧坏(或在触电时烧坏),电流仍能正常通过,事故发生时该漏电断路器未断电,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一、二审判决仅判令德力西公司承担20%的责任,显属不当。3.周某存在精神三级残疾,一、二审判决未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判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1.周某等人的家庭用电为低压用电,对于低压触电损害赔偿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首先,案涉触电事故发生在周某家的养牛棚中,根据低压客户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养牛棚属于周某家庭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国网电力徐州公司并无管理维护之责。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农村电网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区安装运行过程》的规定,国网电力徐州公司只负责总保护和中级保护,户保和末级保护属于用户资产,应由用户出资安装并承担维护管理之责,国网电力徐州公司对用户家中触电并不负有断电义务。再者,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的规定,安装、维护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责任在于电力使用者,现并无证据证明国网电力徐州公司负有在用户家中安装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义务,故案涉漏电断路器的安装、运行与维护并非国网电力徐州公司的责任。基于此,吴长建不可能受国网电力徐州公司的委派为周某家庭安装漏电断路器,吴长建自己也称系周某家亲戚,帮忙安装漏电断路器,并未收费,周某等人称吴长建系履行职务行为,没有证据证明。综上,国网电力徐州公司对于案涉触电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周某等人主张国网电力徐州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案涉触电事故发生后,周某等人并未及时封存漏电断路器,漏电断路器一直处于使用过程中,导致在司法鉴定时漏电断路器已损坏,无法确认损坏发生在事故前、事故时还是事故之后,因此无法准确判断案涉漏电断路器是否为不合格产品,对此周某等人负有责任,一、二审判决以无法排除存在质量瑕疵为由判令德力西公司承担20%的损害赔偿责任,已经照顾了周某等人的利益,并无不当。3.本案一审起诉时,周某等人仅起诉主张周雅涵、周慧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227598元,一审判决已根据法定标准予以核定,现其在申请再审阶段提出周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超出一审诉讼请求,亦不属于本案申请再审审查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周雅涵、周慧研、李艾中、毛成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娅
审判员 陈 皓
审判员 周 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白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