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81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德力西高科技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7616661。
法定代表人:胡成中。
被执行人:苏州施德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中街路97-99号,组织机构代码661776076。
法定代表人:郑五荷。
被执行人:郑五荷,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石赛娥,女,1975年8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施德杰电气有限公司、郑五荷、石赛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7061237.3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614元、执行费62706.1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苏州施德杰电气有限公司、郑五荷、石赛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苏州施德杰电气有限公司、郑五荷、石赛娥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案被执行人石赛娥以其名下位于江苏省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未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未对被执行人石赛娥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州施德杰电气有限公司、郑五荷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苏州施德杰电气有限公司、郑五荷、石赛娥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发现被执行人郑五荷名下有农村宅基地位于乐清市××后村,本院于2019年03月07日进行查封,但该农村宅基地尚未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一时难以处置,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已拍卖了被执行人郑五荷和石赛娥共有位于江苏省××招商城路××商铺、被××人××和××共××江苏省××蓉园××号不动产。截止2020年5月25日,在扣除案件受理费30614元、执行费62706.19元后,申请执行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已受偿2077367.18元,被执行人苏州施德杰电气有限公司、郑五荷尚欠申请执行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执行款4983870.14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施德杰电气有限公司、郑五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苏州施德杰电气有限公司、郑五荷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五荷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已对被执行人苏州施德杰电气有限公司、郑五荷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郑五荷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苏州施德杰电气有限公司、郑五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8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冻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叶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