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太原通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异40号
案外人:孙文斌,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德力西高新科技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97616661Y。
法定代表人:胡成中。
被执行人:太原通必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东二道巷永济路小区7-1-12,组织机构代码:772507303。
法定代表人:陈永金。
被执行人:陈永金,男,1968年9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陈金莲,女,1962年6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吴乐和,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通必达科技有限公司、陈永金、陈金莲、吴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拟将被执行人陈金莲与第三人孙修安(已故)共有的坐落在乐清市××××镇大港村的不动产(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0××51号)依法移送司法拍卖,案外人孙文斌对本院拍卖上述不动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案外人孙文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孙文斌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倪亚蓓
审 判 员  胡金莲
人民陪审员  孙 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