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德力西高科技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7616661。
法定代表人胡成中。
被执行人内蒙古龙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茶坊建行宿舍4号楼一层北单元南户,组织机构代码:093250219。
法定代表人陈永金。
被执行人陈永金,男,1968年9月2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陈金莲,女,1962年6月6日出生,住乐清市。
被执行人吴乐和,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住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龙吉电气有限公司、陈永金、陈金莲、吴乐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6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0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9698479.3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439元、执行费75892.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龙吉电气有限公司、陈永金、陈金莲、吴乐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内蒙古龙吉电气有限公司、陈永金、陈金莲、吴乐和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龙吉电气有限公司、陈永金、陈金莲、吴乐和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龙吉电气有限公司、陈永金、陈金莲、吴乐和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本院依法进行扣划用以支付本案诉讼费、执行费;被执行人陈永金名下有车牌号为晋A×××××车辆,本院依法由(2020)浙0382执585号案件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陈永金名下有一处不动产坐落在乐清市××镇**村,但该不动产抵押给银行,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陈金莲与案外人共有一处不动产坐落在乐清市北××镇××、被执行人吴乐和与案外人共有一处不动产坐落在乐清市柳市镇××、××、××号,本院依法由(2020)浙0382执585号案件进行处置。截止2020年6月5日,被执行人内蒙古龙吉电气有限公司、陈永金、陈金莲、吴乐和尚欠申请执行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执行款9698479.32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龙吉电气有限公司、陈永金、陈金莲、吴乐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内蒙古龙吉电气有限公司、陈永金、陈金莲、吴乐和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永金、陈金莲、吴乐和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内蒙古龙吉电气有限公司、陈永金、陈金莲、吴乐和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内蒙古龙吉电气有限公司、陈永金、陈金莲、吴乐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5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郑建财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