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3民初6839号
原告:***,女,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法,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绍兴柯桥滨海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思源路。
法定代表人:詹小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经济开发区舜江路**。
负责人:李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利琴,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绍兴柯桥滨海供水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魏勤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