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民初2446号之一
原告:镇江云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上党工业集中区会东路**。
法定代表人:田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马目-南峰高新技术产业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云帆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镇江云帆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云帆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2元,保全费440元,合计832元,由原告镇江云帆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凌鸿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沈 陈
书 记 员 凌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