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民初24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云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上党工业集中区会东路**。
法定代表人:田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马目-南峰高新技术产业园
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云帆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苏1112民初2446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42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镇江云帆包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42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凌鸿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沈 陈
书 记 员 凌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