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执822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8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金平,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923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宇
审判员  马 宁
审判员  杨志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瑞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