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08执异144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盛隆街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8)川0108执226号,申请人**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川0108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62570元。判决书于2017年1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但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第三人***系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5%股份(认缴出资)。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追加第三人***为(2018)川0108执22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连带还款义务。
经审查查明,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载明,股东严**,股东认缴出资额为42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57年10月26日;股东袁英,股东认缴出资额为750万元,出资时间为2057年10月26日。本院在执行**与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8)川0108执226号,申请人申请追加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严**、袁英,出资时间为2057年10月26日。现申请人以第三人***作为被执行人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根据被执行人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信息,股东即第三人严**的出资时间为2057年10月26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尚不能认定第三人***系未履行出资义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故对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之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蒋登祝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易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