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川0108民初3333号
原告: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90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帮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万帮公司不用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390元;二、原告万帮公司不用向被告**支付工资人民币871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不是原告万邦公司员工,在被告**的男朋友**(原告万帮公司管理总监)在万帮公司工作期间,其或许曾帮助国**处理过涉及万帮公司业务的部分事宜,但**本人与原告万帮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1、原告提出不用向被告支付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二倍工资差额,被告不认可;2、原告请求原告不用向被告支付工资,被告不认可;因为被告与原告发生实际劳动关系,且被告与何萌签定员工辞职审批表,该份证明明确标注被告的入职时间和办理离职的时间,可以明确证实被告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原告提出的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万帮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9420元;2、万帮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8710元;3、万帮公司支付赔偿金5000元。市仲裁委认定万帮公司应及时足额向**支付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2月12日的工资9390元(4000元/月×2个月+4000元/月÷21.75天×13个工作日-1000元生活费)、应向**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390元(4000元×1个月+4000元/月÷21.75天×13个工作日)等,并于2017年5月3日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944号仲裁裁决:一、万帮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871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390元,合计1510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书送达后,原告万帮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庭审中,被告**为证明与原告万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举出(2017)川成蜀证内民字第60708号《公证书》、员工辞职审批表及薪酬绩效明细表复印件等证据。其中,《公证书》显示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对**打印“QQ邮箱”页面资料过程进行了公证,经公证的网页显示署名“万帮市政设计师**”的人于2016年12月21日发出邮件主题为“万帮市政工程案例”的QQ邮件记录等。此外,员工辞职审批表载明“……姓名**部门设计部职务设计师入公司时间2016.11.25是否转正否辞职原因公司的业务不好,并且未发工资,老板也不主持公司工作,说开展巴中市场,一直未有动静,故申请辞职辞职人签字:**2017年2月12日……行政人事部意见待工作交接完,方可离职签字:何萌2017年2月12日……”。2016年12月薪酬绩效明细表中载明“……成控部*****经理……设计部**设计师基本工资4000元……”。原告万帮公司对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离职审批表三性均不认可,但认可何萌是万帮公司员工,对工资表三性均认可。经本院询问被告**,**称员工辞职审批表在进行审批签字时,只有何萌签字,后续需要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原件掌握在原告处。经本院询问原告万帮公司,员工何萌能否出庭作证,万帮公司称联系不上何萌。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944号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2017)川成蜀证内民字第60708号《公证书》、员工辞职审批表复印件、薪酬绩效明细表复印件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当庭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被告**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其曾以原告公司设计师名义对外处理与原告业务相关的工作事务,且被告**提交的载明其自身工资情况的薪酬绩效明细表虽为复印件,但原告对于该证据三性均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足以判断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被告**主张其于2016年11月25日入职被告万帮公司处担任设计师,月工资4000元,于2017年2月12日离职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被告支付从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2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告未向被告足额支付工资,应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工资871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90元,合计15100元。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都万帮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官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