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9)浙72执7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72执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50层。
法定代表人:毛剑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红磊,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洁,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丰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
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57号5楼。
法定代表人:张承。
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
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57号5楼。
法定代表人:郑志龙。
申请执行人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
丰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72民初1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丰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船价贬值损失66389000元及违约金20000000元;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诉讼费损失278122.50元、律师费485800元、评估费4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丰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
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丰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名下的多艘船舶在本案立案前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处置,无余款分配。现有财产揽胜车辆抵押给舟山市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抵押金额113.3万元,本院已在2019年7月2日以(2019)浙72执恢47号案查封。“舟捞工”船、“舟工拖”船,停泊在舟山市定海区青磊头路116号,均被舟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二船共同抵押300万元。“舟捞工”船,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占10%股份,阎海东个人占90%股份。“舟工驳”船,船舶抵押给中国工行银行舟山分行,目前船舶下落不明。上述船舶均已被本院采取限制措施。考虑到车辆、船舶变现价值不大,且均有抵押,本院暂未处置。截至2019年12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丰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蛟龙集
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丰和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蛟龙
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72执7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毅
审判员 王凌云
审判员 罗孝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