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2019)浙72执750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72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5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 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57号5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 蛟龙集团有限公司船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72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租金16117900元及滞纳金74699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保险费282200元及船舶检验费105238元;赔偿申请执行人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费损失14593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 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名下的多艘船舶在本案立案前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处置,无余款分配。现有财产揽胜车辆抵押给舟山市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抵押金额113.3万元,本院已在2019年7月2日以(2019)浙72执恢47号案查封。“舟捞工”船、“舟工拖”船,停泊在舟山市定海区青磊头路116号,均被舟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二船共同抵押300万元。“舟捞工”船,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占10%股份,***个人占90%股份。“舟工驳”船,船舶抵押给中国工行银行舟山分行,目前船舶下落不明。上述船舶均已被本院采取限制措施。考虑到车辆、船舶变现价值不大,且均有抵押,本院暂未处置。截至2020年2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 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72执7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