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5018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楼**。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润电力(温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华润路**v>
法定代表人:后永杰。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华润电力(温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振博
书记员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