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

原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与被告陕西宝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乙锋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山阳县水务局、汉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03民初3696号

原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多了,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该工程局员工,住该局。

被告:陕西宝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文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阳县乙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裕锋,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山阳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黄祥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军,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第三人:汉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福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与被告陕西宝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乙锋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山阳县水务局、汉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撤回起诉。

诉讼费13544元,减半收取677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曹旭侠

审 判 员  卢 颖

人民陪审员  李 秦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邱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