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

唐朝治、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0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唐朝治,男,60岁,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福全,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顺庆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给付唐朝治人工费80321元及利息,并承提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五里店街的土地(地宗号:1-8-144)一宗,因该宗土地无法处置本案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治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恢复后在总对总网络平台上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有其他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唐朝治电话约谈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唐朝治申请执行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劳务雇用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80321元及利息,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8032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唐朝治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席涛
审判员*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