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8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谢福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棉县银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雅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石棉县银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石棉县银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建工程永利电站项目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雅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苟丹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