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

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石棉县银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8执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谢福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棉县银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
法定代表人:温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雅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石棉县银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石棉县银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所有的在建工程永利电站项目进行融资,请求给予两个月的融资宽限期(从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10月15日止),以利于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在宽限期届满前一次性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的所有款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方案,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雅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方案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苟丹

二0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