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民初字第668号
原告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甘涛,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
负责人**,公司改制善后工作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改制善后工作组副组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改制善后工作组副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利电力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南充市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