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德自来水有限公司

杭州建德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安仁镇自来水厂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82民初4747号
原告:杭州建德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电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曹晓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路,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芳,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安仁镇自来水厂,住所地建德市安仁镇安仁村。
诉讼代表人:施仲良。
原告杭州建德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安仁镇自来水厂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建德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建德自来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6元,减半收取计3153元,由原告杭州建德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丽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