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413号
申请人:浙江金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鳞花苑****。
法定代表人:庄胜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派斯电动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厚桥街道安泰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申请人:瑞安市**车行,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三村东裕西路**v>
经营者:**。
申请人浙江金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派斯电动车有限公司、***、瑞安市**车行价值21501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派斯电动车有限公司、***、瑞安市**车行的银行存款2150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