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413号之二
原告:浙江金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855945175,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鳞花苑2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庄胜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钒理,上海浩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锡派斯电动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XM4TF7Y,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厚桥街道安泰三路1080号。
法定代表人:向文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学良,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文贵,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学良,无锡市锡山区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瑞安市李斌车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ARB1U9J,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三村东裕西路91号。
经营者:李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乐,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贤焕,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金穗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公司)与被告无锡锡派斯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派斯公司)、向文贵、瑞安市李斌车行(以下简称李斌车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金穗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锡派斯公司、向文贵、李斌车行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穗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穗公司撤回对锡派斯公司、向文贵、李斌车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595元,合计1870元,由金穗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燕妮
人民陪审员 许永华
人民陪审员 过建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