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70某某与某某、江苏瑞祥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5民初170号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江苏瑞祥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泉河社区。
被告:江苏盛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瑞祥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盛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蕾
人民陪审员*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