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5民初170号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江苏瑞祥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泉河社区。
被告:江苏盛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瑞祥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盛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蕾
人民陪审员*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