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盛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安高新区中心卫生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1100号之一
原告:周金,男,1970年5月4日生,住海安县。
被告:江苏盛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江苏盛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安高新区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周金与被告江苏盛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安高新区中心卫生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金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金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70元,由原告周金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