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2166号
原告:南通永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钟秀中路**北濠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永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丘,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盛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外环北路**美丽华商业广场****iv>
法定代表人:林宝康。
原告南通永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盛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永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7.5元(已减半),由南通永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卫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姚 雷
书 记 员 蒋瑜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