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1026号之一
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8450818M),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八街6号院4号楼2单元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市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73608720T),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示范镇旭园24号楼2门1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