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4民初12882号
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洗面桥街89号成都高速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成都市东御河沿街**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成都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成都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