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02民初787号
原告江苏苏能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电(扶)梯设备安装承揽合同》,该合同的内容为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被告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该案应移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臧 委
书记员 胥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