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02执561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能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02民初5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能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违约金42530.00元。
***能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但均被抵押且本案属于轮后查封,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在本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宿迁市××技术开发区的土地,该宗土地上有在建工程正在施工,暂无法处置,目前也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适宜的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253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中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书记员 马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