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苏1311民初595号
原告宿迁市苏能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能公司)与被告江苏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第三人江苏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萌,被告海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枚,第三人祥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卫到庭参加诉讼。因双方争议较大,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萌,第三人祥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等资料,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本案中,海纳公司并未提供二期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证据,未按照法律规定与祥和公司办理涉案电梯的物业交付手续,涉案电梯的维保、修理仍属于海纳公司的法定义务,且此前维保费用亦由海纳公司实际负担,故不存在由祥和公司代为向业主进行收取该费用的问题。因祥和公司怠于向海纳公司主张涉案费用,故苏能公司可代位行使该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9月21日,海纳公司与祥和公司就海纳.名人雅苑小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由祥和公司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本协议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后祥和公司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5年11月11日,祥和公司与苏能公司签订电梯维保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苏能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电梯维保服务,费用为36000元,期限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该费用海纳公司已经支付。2016年11月26日,祥和公司与苏能公司签订电梯维保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苏能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电梯维保服务,费用为36000元,期限自2016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该费用海纳公司已经支付。2017年11月25日,祥和公司与苏能公司签订电梯维保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苏能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电梯维保服务,费用为36000元,期限自2017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祥和公司、海纳公司均未支付苏能公司。2017年12月18日,苏能公司维修涉案小区电梯费用合计8230元,由祥和公司签字、盖章确认。2018年1月15日,苏能公司维修涉案小区电梯费用合计5730元,由祥和公司签字、盖章确认。2018年3月20日,苏能公司维修涉案小区电梯费用合计5160元,由祥和公司签字、盖章确认。
另查明:2016年,海纳公司与祥和公司签订海纳.名人雅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补充协议一份,载明涉案小区电梯费600元/年/户,由祥和公司收取,合同期限后续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8年,海纳公司与祥和公司签订海纳.名人雅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补充协议一份,载明涉案小区电梯费600元/年/户(1-2层不用电梯户支付240元/年/户电梯年检和维保费用),由祥和公司收取,合同期限顺延至2018年12月31日止。
被告江苏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宿迁市苏能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保费、修理费合计55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元,由被告江苏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
审 判 长 侯顺忠
人民陪审员 罗绪明
人民陪审员 王伦章
书 记 员 邵曼华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