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能电梯有限公司

江苏苏能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1202民初3730号
原告江苏苏能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能公司)诉被告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美神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逍、被告大美神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飞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平等协商,系自愿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承揽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虽以通话录音4抗辩其已完成了相关配套电梯安装的土建工程。本院认为,通话录音4达不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另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该安装施工应有双方书面的土建和工地状况确认函,方能执行。被告认为其已完成最终安装的配套土建项目,具备电梯最终安装、调试、验收条件,可提供上述确认函以证明其主张,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亦没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配合完成了相关土建工程。故被告的此节抗辩不能成立。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安装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安装费总额的50%计63000元。系违约,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前期安装费63000元,还应按照本合同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虽然电梯验收合格对被告的经营极为有利,但是因疫情等原因,被告公司经营陷入困顿,囊中羞涩,主观上并非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支付条件的成就,基于公平原则,对剩余安装费,双方应按照合同第二条第2、3款的约定履行,因剩余安装费的支付条件未至,对原告主张剩余安装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如果支付条件已具备,被告仍未支付剩余安装款,原告再根据新证据另行主张权利。考虑合同已经部分履行,亦考虑合同完全履行后的双赢后果,希望被告能够克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配合原告完成相关土建工程,尽快全面履行合同。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3日,原告苏能公司作为乙方和作为甲方的被告大美神州公司签订了《电(扶)梯设备安装承揽合同》,合同载明了安装费价格、付款规定、安装施工期、电(扶)梯安装相关的工作责任和费用、不可抗力、违约条款等内容。其中第二条第1、2/3款载明:甲方在安装开工日期7天前,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50%计63000元。如设备已经到达工地,且工地具备安装条件,乙方将在收款后的7天内进场安装。电梯安装调试完成,在通过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甲方按照本合同要求向乙方支付45%安装费计56700元,乙方收到合同规定的款项后,双方办理电(扶)梯移交手续;在未收到全部安装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停止电梯的任何使用,且不承担电梯看管责任。第4款载明: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安装或及时报验或甲方不具备验收条件而导致电梯不能及时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的,则从设备发货之日起六个月满日,甲方应立即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安装费。第三条第1款载明:该安装施工应有甲乙双方书面的土建和工地状况确认函,方能执行。如因无此土建状况确认函,导致工程不能在此期间完成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余款5%计6300元,于一年质保期满前一个月内付清。第四条第3款第6项载明:甲方负责土建配合费。第7项载明:乙方负责安装开工申报、验收费用及监检费用。第八条第2款载明: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甲方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本合同相关款项时,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付方法为每延误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安装费。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对案涉电梯进行安装,因被告没有完成相关土建项目,导致电梯没能最终调试、验收完毕。 上述事实,有《电(扶)梯设备安装承揽合同》、通话录音、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一、被告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苏能电梯有限公司前期安装费63000元及违约金126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苏能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收取计1536元,由被告安徽大美神州花木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295元,由原告江苏苏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尤玲
书记员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