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26民初2192号
原告: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二塘社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市苏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盛德商务大厦1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淮安市开泰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