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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汉威电子有限公司与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汉威电子有限公司与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潍城商初字第289号
原告安徽汉威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汉威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款41662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