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红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玉溪红塔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云0402民初360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1月1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红塔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东风南路(红塔文体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74528166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9225元(2205元/月×22.5×2=99225元);2、判令被告支付未完全缴纳失业保险部分的一次性经济赔偿11480元(820×14=114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03年10月15日成立。原告自2003年8月1日起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食堂服务员,工作地点在玉溪卷烟厂内。被告自2004年1月1日为原告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2013年7月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2017年11月14日被告以原告已达到国家法定终止劳动合同年龄为由通知原告于2017年12月31日起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2017年12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玉溪市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中载明“因员工已达到国家现行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之规定,双方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解除(终止)。”2018年1月2日原告与玉溪市红塔区失业保险基金委员会签订了《失业保险金领取告知承诺书》。2018年1月3日,原告向玉溪市红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仲裁院于2018年1月8日作出玉红劳人仲不字(2018)第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决定,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11月1日年满50周岁,被告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未完全缴纳失业保险部分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已超仲裁时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