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红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塔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402民初4576号
原告:***,男,195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塔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东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45281660F。
法定代表人:郑倩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尔防,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耕涛,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塔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塔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红塔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尔防、邱耕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判令被告红塔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使用充电修割机或者人力修割工具科学修枝割草,严禁修割工具噪声扰民、严禁在小区公共区遛狗、严禁在电梯内吸烟,控制健身娱乐音乐超标,排除对原告正常生活的妨碍和影响;二、判令被告红塔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因管理不当造成的环境噪声污染造成的原告医疗费损失共计1011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和原告妻子张锦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规定:被告红塔物业公司按照铭德上居住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内容提供服务,但是被告违反《手册》第16页“严禁随地大小便、不得在公共区域遛放宠物”,第17页“严禁噪声扰民”,第19页“物业服务中心限期整改违反规约的人”,第34页“严禁在电梯内吸烟”;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法》1类标准“住宅区白天55分贝夜间45分贝”的规定,使用90至120分贝的修枝割草机。被告对包括在公共区遛狗、在电梯内吸烟、健身放音乐超标在内的二十多人,不整改不制止,服务不到位,妨碍和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具体表现如下:
1、原告在今年6月5日搬进该小区居住不到十天,三次踩到狗屎,之后走路小心谨慎,自己没有踩到,但看到别人踩到,手机拍照为据;居住不到4个月,被狗追6次,每次都不敢跑,只能转身面对狗,慢慢退走,因为怕被狗咬得狂犬病身亡。狗随地大小便,滋生苍蝇传播疾病,破坏公共卫生,威胁人身安全。
2、原告乘电梯多次吸到浓烟想吐,并怕电梯起火停电难逃生。6月中旬1天上午,原告在电梯内劝阻正在吸烟的两个人,其中1人叫嚣要掐死原告,原告找物业评理,结果保安说下不为例就放人了。之后,原告乘电梯吸到的浓烟次数增多,危险增大。
3、2019年7月,被告每天上、下午共6个多小时使用发动机的绿化修割机,修割机噪声和小区少数几个健身人早晚超标音乐声等噪声污染,使原告头痛、耳鸣、晚上两点多才能入睡,早上6点多又被旁边幼儿园的噪音吵醒,晚上21点前看电视调到正常音量基本听不清声音。
4、从6月中旬起,原告针对在公共区区域遛狗、在电梯内吸烟、健身放音乐超标和修割机的噪声扰民等问题,先后4次找服务中心提整改建议。8月26日,该中心的人答复说“你的建议领导说行不通,我们没有违法违规,不服向法院起诉,以后不要再来影响我们的正常工作。”8月27日上午,原告找被告负责人再提整改建议,被告负责人对原告说:“我们管理得很好,铭德上居房价每平米已涨到上万元,你觉得问题多就搬走。”
5、9月1日晚8点左右,2幢附近有两批人健身,原告在家看电视调到正常音量听不清声音,先找十多个人那批讲理,但听不清放音机声在哪里,就转身到七八人那里,从地上捡起音量超标扰民的放音机,要求找被告评理,他们不听,七八人向原告扑来抢夺放音机,原告左肋骨被撞为轻伤,保安不进行劝阻。原告退进会所不到5分钟,那几人又使用另一台放音机,音量更大,继续扰民,原告又去捡起那台放音机,1个男人冲上来抱住原告双脚,另外六七个女人抢走那两台扰民放音机和原告的包,把原告的包撕破才还原告。9月3日,经山水社区等多方调解后,安保负责人说管理到位,健身音量超标目前已得到控制。
6、被告大幅增收物业费,每年花10多万元聘用只会照搬规定、不懂保洁、不懂科学修枝割草、审美观差的3人做保洁绿化监督,不愿花几千元买不扰民的充电修割机,使用高噪声修割机扰民,大部分叶子被修割,大多数灌木在修枝前好似充满青春活力婀娜多姿的睡美人,一些灌木在修枝后就像被拦腰砍断干枯无肉的死骷髅,原告能吸到的氧气减少,对原告身体健康不利;不及时清除狗屎,让传播疾病的苍蝇飞舞。原告建议:废除3监督,减少开支,保洁绿化监督由现有办公室主任和物业安保负责人兼职,不懂原告可以进行指导;科学修枝割草,使用不扰民的充电式修割机或者人力修割工具;或者1年只进行1次大规模造型,只修割长得较高、较长和妨碍人、车行走的枝条和草,保留大量叶子,原告才能吸到更多氧气。
7、2019年9月上旬以来,原告被修割机扰得头痛和耳鸣加重、血压增高,夜间三点多才能入睡,早上6点多又被幼儿园吵醒,只有到医院就诊,医疗费共计1011元。原告现在一听到持续1小时以上的修割机噪声,就脑胀、头痛、耳鸣加重。
总之,被告红塔物业公司违反上述合同(规约)和国法,导致原告正常生活受到妨碍和影响,并造成原告一定的损失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告应当承担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为此,特向你院起诉,敬请依法判决!
被告红塔物业辩称:一、关于噪音问题。答辩人安排小区绿化修剪的作业时间是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6时,未影响小区业主的正常休息。绿化修剪产生的噪音是维护小区环境必须的,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被答辩人要求改用充电式修割机器,不具有现实性和操作性。答辩人没有驱散和阻止公民跳广场舞的权力,对于被答辩人的反映,答辩人已经及时劝阻引导跳广场舞的人注意时间和音量。如被答辩人认为干扰了其正常生活,可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反映。二、关于小区养犬问题。虽然临时管理规约有禁止养家禽的规定,但《玉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都未禁止养犬,仅倡导文明养犬、携犬出户应当牵引。因此被答辩人要求其他业主不得在小区内遛狗没有法律依据。三、被答辩人要求损失赔偿没有依据,因为即使被答辩人看病支出费用,也不是答辩人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所致。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住户手册第六章第七章,证明被告没有按照服务合同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三、保证书、承诺书、房屋产权证、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是铭德上居的住户,张锦屏是其妻子,房子登记在张锦屏名下;
四、宅基地自建房屋买卖合同、铺面出租协议书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其和张锦屏是夫妻,其将老房子卖掉,加上铺面租金和卖烟厂生活区的房子的一百多万钱全部交给其妻子张锦屏;
五、病历记录、医疗费票据,证明其生病是因噪声造成的,而且病情逐渐加重所产生的医疗费。
六、铭德上居住户手册第10/12/13/16/17/19/34页,证明被告违反合同;
七、哈力多功能无刷充电式电动割草机、手推草坪机16寸20寸无动力无引擎卷筒剪草机,证明有电动机器适合铭德上居科学修枝割草。被告可各买一台来试,如不具有可操作性,可找原告报账;
八、被告修枝视频和录音、原告把在电梯内吸烟的两人交被告的照片和烟头的照片、原告被撕破的包1个、医院就诊证明、业主口头委托原告写倡议书和支持原告向法院起诉的签名、支持原告的主张有关法律、条例、合同,噪声危害、修枝割草前后的100多张照片,证明:1、被告违反有关国法和条例,未能履行物业合同中“严禁随地大小便、不得在公共区域遛狗、严禁在电梯内吸烟、严禁噪声扰民、被告应限期整改违反规约”的约定,未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原告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2、原告有权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赔偿原告所有医疗损失费用;3、被告法人代表不听原告的诉求,继续不履行合同约定,包庇纵容占小区总人数1%左右的三种公民共二三十人,继续损害小区包括原告在内数千居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4、被告修割树木不科学,过度修剪,不美观;
经质证,被告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第七章管理规约上说的是严禁饲养家禽,狗不属于家禽,规约都是倡导性规定,需要业主自觉遵循,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都属于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已经制定了新的管理规约,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所举的证据已经终止履行或失效;第三组和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但对原告是业主无异议;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病历记录说主诉头痛耳鸣睡眠不足,医生诊断结论是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睡眠障碍、脑梗死、脑改变,这些属于自身病变,对发病原因是否与小区噪声有关不能证明;对第八组证据,原告提交的小区狗屎照片,拍摄的地点是否重复不清楚,小区里偶有不牵拉遛狗,但公司会及时阻止。小区不是每一地点都有保安,如发现狗屎会及时清理;对原告提交的2019年11月3日拍摄的电梯烟头照片,真实性存疑,公司在每部电梯都贴有严禁吸烟的告示,值班室中值班员发现有吸烟的情况都会通过电梯语音予以制止,电梯中吸烟是人的文明素质问题,是业主应认真遵守执行的问题,公司对原告热心提高小区居住环境表示感谢,但公司只能尽量去劝阻和倡导业主遵守;对原告提交的修割植物的照片真实性无异议,照片反映的美观程度属于艺术价值的反映,对于园艺的欣赏居于人的审美观而产生不同的认可度,铭德上居园艺的修剪以及居住环境多次得到省住建厅的肯定,可能不符合原告的审美要求,原告的建议公司可反映给外聘的园艺公司,原告也可对园艺公司进行技术指导,以发挥自己的专长和爱好;对原告提交的两张脱离主人控制的哈巴狗追其的照片,这有可能会发生,公司发现都会采取捕捉的方式进行管理;原告提交的踩到狗屎的脚印及狗屎上苍蝇的照片,是否是在铭德上居拍摄不能确定,不予认可。狗屎上有苍蝇传播疾病是传播学或生物学上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与妻子张锦屏出卖位于开发区的房屋,出租铭德上居房屋,出租迎春街铺面以及收入支配使用情况与本案无关。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已经和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告持有的2009年的住户手册的内容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应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为准。
被告红塔物业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
二、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铭德上居业主管理规约、公示照片;3、岗位购买服务合同,证明被告按照委托物业管理的约定履行义务;
三、1、投诉登记表;2、捕狗照片;3、电梯使用安全须知;4、红塔区物业公司会议记录表,证明被告对噪声、公共场所遛狗、电梯吸烟、调整绿化作业时间等进行管理和优化,已尽到管理职责。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认为其没有委托过任何人,管理规约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新制定的规定纵容包庇遛狗、噪音和电梯吸烟的行为。捕狗、张贴电梯须知只是做做样子,没有认真管理。会议记录是被告的官方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红塔物业提供的证据也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案外人张锦萍是夫妻关系,张锦屏是红塔集团职工,二人共同购买了玉溪市红塔区铭德上居2幢2单元902室房屋。***与张锦屏之前是将该房出租,2019年6月才收回由***居住使用。***到铭德上居居住后,即多次因小区有个别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电梯间吸烟问题、小区部分业主在小区遛狗,甚至遛狗时不进行牵拉,不清理狗粪问题、小区部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唱歌跳舞健身娱乐的噪音问题、小区旁边的幼儿园播放音乐问题、红塔物业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小区绿化修枝剪草的发动机噪音问题、红塔物业委托的第三方修剪树木的方式方法及是否美观问题等与小区其他业主、红塔物业公司发生矛盾纠纷。经沟通未果,原告向本院起诉。
另查,铭德上居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红塔物业公司与铭德上居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铭德上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新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2019年2月1日签订,该合同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乙方(红塔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2条规定:“有权对违反法规、政策、本合同、《住户手册》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罚款等处罚。”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第5条规定:“本物业内公共环境整洁、有序,共同区域无大量的纸屑、烟头,无严重污染等现象,垃圾桶表面清洁”。第6条规定:“本物业内绿化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数目修剪整齐美观,无严重虫害,无严重折损等现象”。第8条规定:“本物业内保证24小时有值班人员,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住户)对物业管理服务的保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做到及时处理。”铭德上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还制定了《铭德上居业主管理规约》,通过自治的方式约束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本案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所述情况基本属实,但绿化公司虽然用的是发动机的修割机器,但修割作业都是在正常上班期间,对业主养犬、电梯间吸烟、唱歌跳舞的健身娱乐等也做了相应的管理,对违规人员进行了教育和引导。
本案审理期间,针对原告起诉提出的问题,被告红塔物业公司已经进行了自查和整改。铭德上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被告基本履行了合同义务,管理效果总体较好,不存在明显违约行为,对原告的起诉表示不认可,不支持。原告的妻子也认为被告管理的总体较好,虽存在一定问题,但没有必要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红塔物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到相应义务,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告要求被告不得使用发动机的绿化修割机器,要求更换充电式的修割机器,该要求是否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操作性,要增加多少成本,增加的成本如何处理等问题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综合考虑,并与被告协商确定,应由小区居民民主自治决定;树木修割(剪)方式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美观等问题,属于主观判断问题,不属于法律判断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自治规则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玉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携犬出户应当牵引,不得在公共场所喂食,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等,并没有禁止遛狗,《铭德上居住户手册》第七章管理规约和《铭德上居业主管理规约》均规定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喂养和遛放宠物,《铭德上居住户手册》和《铭德上居业主管理规约》的约定违反了《玉溪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限制了养犬人的合法权利。只有尊重他人权利,每个权利人才能真正获得并最终实现自我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不得允许其他业主在小区公共区域遛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对部分业主不进行牵引,不及时情理狗粪等不依法、不文明养狗的行为,被告应当予以规范和管理。个别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小区电梯间等公共场所吸烟,此行为依法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被告不是行政主管部门,无行政处罚权,原告要求被告对吸烟者进行罚款等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但被告应当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履行劝导和阻止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已经通过张贴禁烟公告,对吸烟者进行批评教育劝阻履行了相应义务;对原告和唱歌跳舞健身娱乐的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矛盾,被告已经采取了一定措施进行引导,被告不是行政机关,无权禁止或者进行处罚,且对这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也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和保护。小区旁幼儿园音乐声是否超标,是否干扰和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问题,不属于被告物业管理区域和范围,本院不做评判。另外,对本案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被告认真听取了原告的意见,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整改,以为业主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综上所述,权利实现的内在动力是人们彼此之间对各自权利的相互尊重。权利意识不仅包括对自我权利的认识,也包括对他人权利的认同和尊重。自我权利的主张以尊重他人权利为前提,而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则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主张。铭德上居小区是玉溪管理的最好的小区之一,原告要求被告严禁使用发动机的绿化修割机器、严禁业主在小区公共区遛狗、严禁业主在电梯间吸烟,控制健身娱乐音乐超标均超出了被告义务的合理范围,铭德上居业主委员会和原告的妻子也认为被告已经基本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表示不认可也不支持,而且被告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已经采取一定措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管理,以协调原告和其他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矛盾和冲突,故被告并未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原告也应对其他业主的权利给予必要的尊重,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根据医院诊断结论,原告患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睡眠障碍、脑梗死、脑改变等疾病,无证据证明这些疾病与被告的物业管理行为有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为了有利于化解矛盾,倡导公民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礼让,促进社会文明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滕永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