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民终5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东风南路。
法定代表人:郑倩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遇辉,云南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塔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9)云0402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查明,***塔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名称变更为***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9)云0402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 辉
审判员 荆 燕
审判员 吴晓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简昱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