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21941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锁柱,男,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内2号楼。
法定代表人:廖方宇。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威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崔晓光
书 记 员 张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