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2398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2层1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内2号楼。
法定代表人:廖方宇,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红,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财经大学,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369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光,校长。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被告吉林财经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