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某某与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61569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院内2号楼。 法定代表人:***,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中心人事教育处副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4084元;2.地球系统数值模拟装置项目奖金66.67万元;3.设备补助金7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5月23日入职被告单位,参与地球系统数值模拟装置项目的研发工作,职务为高级工程师,月工资为10000元,在入职时被告向原告承诺该项目每年向原告发放30万元的项目奖金,项目期为三年,原告遂接受了每月较低的工资标准,入职被告单位。该项目总经费为8695万元,可供开发人员分配的项目奖金为约400万元。2020年6月22日,原告已经完成了该项目的全部研发工作。此后,项目负责人***向原告告知在补偿1.5个月薪资19564.5元后,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20年8月20日终止。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起早贪黑,不分日夜的为项目组进行开发工作,尽职尽责的完成开发工作,并承担了项目开发的主要工作。但是在原告执行项目研发的过程中,和项目研发成功后,从未收到项目负责人***承诺的项目奖金。在项目研发的过程中,原告一直使用自带的电脑进行工作,被告曾表示按照500元/月的标准向原告发放设备补偿金,但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处于优势地位,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原告作为劳动者,只能被动的接受被告所谓的格式文本。但被告强迫原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所约定的,“甲方不再负担乙方任何形式的费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争议”的约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原告认为: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4112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已经对项目奖金的金额和分配方式进行了举证,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被告强迫原告签订的,其内容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被告确实存在拖欠项目奖金的事实,项目奖金作为原告工资的一部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辩称,1.被告已经按约定足额支付了经济补偿,原告亦领取了经济补偿。且经济补偿是按照2020年7月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高于自2020年8月前12个月平均工资。原告以其中7个月较高月份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并要求支付差额部分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2.原告的工资构成只有基本工资和绩效(岗位绩效和绩效奖励),绩效奖励可以调整,可以为0,并没有奖金。关于所谓奖金的计算,原告的计算方法也是自己想象,没有依据。原告在诉状及证据中提及的项目奖金实际是绩效奖励。每个年度,各业务部门都会对下年度绩效包额度进行预算,计算方法是根据上年度总业绩,按被告单位规定计算一定比例。这个年度绩效包不是实际已发给该部门这些费用,更不是部门员工直接能平均分配,这些只是申请一个预算额度。具体绩效发放是根据每个员工每个月的具体表现再发放。新入职员工,还没有参与具体项目,或刚开始只是做些辅助性工作,每月也会有绩效部分,这些都是从绩效包中发放的。3.原告要求支付其工作时使用自己电脑的补偿更是没有依据。被告为员工均配备了工作电脑,也要求员工不能使用自己的电脑。如果原告使用了自己的电脑,是违反了被告规定的,被告有权进行相应处分。4.原告起诉书中除入职时间、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工作岗位属实外,其余关于工资标准、被告对其项目奖金的承诺、项目总经费等内容均不属实。5.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被告没有威胁或强迫原告,是原告自愿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守履行。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约定的经济补偿,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再无其他争议。现原告提起诉讼既违反协议约定,也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于2019年5月23日入职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双方签订期限自当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聘用***在高性能计算技术与应用发展部异构并行算法研究与性能优化岗位工作,岗位类别为科技研发,岗位职责具体内容包括:1.负责从事应用软件并行优化和浮点性能优化;2.参与申请高性能计算相关项目,完成项目工作;3.开展并行编程技术培训。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绩效、绩效奖励三部分。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津贴补贴;岗位绩效是相对固定的绩效;绩效奖励是浮动绩效,根据甲方业务发展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小等因素核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具体为基本工资叁仟叁佰伍拾肆元,岗位绩效贰仟七百元,绩效奖励每月会有浮动,可以为0元。 双方于2020年8月20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均认可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月平均应发工资金额为15765元。2020年7月,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20日解除......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支付1.5个月的甲乙双方解除合同前乙方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补偿金具体金额为:¥19564.5元(税后)(大写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陆拾肆元伍角)。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甲方不再负担乙方任何形式的费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亦无其他任何争议”。协议落款甲方处加盖有“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人事教育科”字样印章,乙方处载有“***”字样签字。***认可收到《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主张其系因为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威胁才签署该协议书,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曾承诺在协议书约定的补偿金之外给其额外的补助,但并未支付。***未就其上述主张举证。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主张其单位不存在威胁***的行为,未与之有过其他约定。 ***主张其入职时,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课题组主任***口头承诺其每年享有30万元的奖金,其主张的地球系统数值模拟装置项目奖金即为该奖金。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不予认可,主张双方未有过上述奖金的约定。***就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绩效包是(纵向经费*20%+横向经费*30%+论文等成果产出)*0.8。部门提取20%的管理费”“绩效包涨幅有每年30%限制。我们今年产生绩效包400万(部门公共项目还未分配),今年实际发的绩效包150万左右,剩余的放到后面发放”。***称微信消息发送人为***,证明项目组参与人员可以分配项目绩效奖金,***参与的地球系统数值模拟装置项目2020年存在可供课题组分配的绩效奖金为400万元。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微信中涉及的部门年度绩效包的计算方法和额度,该部门年度额度只有150万元左右,***只截取了部分微信记录,后面还有关于绩效问题的说明,取消了绩效兜底,鼓励员工多争取绩效额度,绩效是根据具体个人工作情况调整,不是全部绩效包全部平均分配;绩效包计算的仅是一个预算额度,并不是必然要发放的金额,有些项目是可以计算绩效额度,但并不能实际支出费用,需要单位统筹安排发放。 2.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证明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包含参与科研项目的人员绩效,结合科研人员实绩进行发放。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该通知仅规定课题间接经费中包括绩效,并对绩效额作出规定,但并没有规定所有绩效额度要全部一次性平均分配给参与项目的人员,而是规定由各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本案涉及的项目不属于国家科技计划,也不适用上述规定,不能作为***主张奖励的依据。 3.项目情况,证明地球系统数值模拟装置项目经费总额为8695万元,***为项目成员参与。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项目存在,但项目经费总额不对,项目是2022年7月才结束。 4.地球系统数值模拟装置工程季报,证明2020年6月发布的工程季报中显示项目已经完成海洋环流模式LICOM3.0DCU版本正确性测试和性能测试,其中3-5公里分辨率版本进行了6500节点(26000DCU卡)测试,速度达到2.7模式年/天,该部分内容为***负责的项目内容,已于2020年6月完成。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5.项目获奖网页截图及团队成员,证明***作为“涡分辨率海洋环流模式LICOM”团队一员,该项目获得先导杯一等奖。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称地球系统模式数值模拟系统共涉及11个分系统,***参与的仅是第2个海洋环流模式部分,且其仅负责测试环节,即对他人研发出的系统成果进行测试检验是否达到相应标准,是整个项目中很小的一个环节。 6.邮件,证明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7月1日***每个月均按时向***汇报工作进展,工作认真负责,将原定于2年内完成的项目以一年的时间完成,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起主导作用,2020年6月20日项目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该工作内容是***的本职工作,事实上其完成的并不好。 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提交了微信截图,该微信截内容包含了***提交的微信截图内容,其中另有***发送的如下内容“1.以后没有兜底的绩效(年限,职称)了,包括实验室主任津贴2017年就取消了。我们实际发放的绩效就是完全按照项目、论文产生。绩效可以结余放到预留绩效包到以后发放。希望大家多努力吧,也请多写论文、专利、软著,这方面我们是吃亏的。2.请不要和别的实验室同事交流绩效事情,以免不必要麻烦。3.大家的绩效特别是年轻人的绩效我会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增减。4.新入所的年轻人第一年由部门主任发部门同职称人员平均绩效,从实验室预留绩效包里扣除,我根据工作情况从预留绩效包里面给一定奖励。5.实验室每年可发放绩效包可以按最高30%递增,但在具体到每个人,涨幅可以不一样,根据工作情况。6.绩效年度周期从4月到来年4月。部分人的绩效在4、5月份已经做了粗略调整,调整前后请参照4月之前的绩效。”证明关于绩效问题的说明,取消了绩效兜底,鼓励员工多争取绩效额度,绩效是根据具体个人工作情况调整,不是全部绩效包全部平均分配。***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涉案项目在***离职前已经完成,项目绩效计算方式出现变化应当经过员工同意;项目绩效是根据员工在项目内贡献进行分配,应当有具体的分配原则和分配结果,***是海洋环流模式程序开发的主导性员工,应当参与绩效分配。 ***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调取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地球系统数值模拟装置项目绩效总额及绩效分配情况。庭审中经询问,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表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绩效、绩效奖励构成,绩效奖励是根据业绩、部门收入情况浮动发放,单位的每个部门会根据部门业绩上报每个人的绩效奖励进行发放,单位有绩效奖励制度,但该制度与***调查取证申请书中提到的申请内容不是同一制度,该单位每月对员工发放的绩效奖励与***调查取证申请书中提到的内容也不一样。***表示其不清楚自己的工资构成,其入职时***曾告知其参加涉案项目年底会有30万元奖金,2020年6月提出项目奖金包,其不清楚是项目奖金还是绩效包,其是基于30万元的奖金才会签订低于市场行情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地球系统数值模拟装置项目奖金不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绩效奖励,其也不确定其调查取证申请书中要求调取的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地球系统数值模拟装置项目绩效总额及绩效分配情况与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所述的绩效奖励分配是否属于同一内容。 ***主张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曾口头承诺其有设备补助金7500元,但未就此举证。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则称该单位为员工均配备了工作电脑,也要求员工不能使用自己的电脑,对***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 ***以要求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项目奖金、设备补助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就项目奖金一节。***虽主张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曾口头承诺其享有涉案项目奖金30万元,但首先,***并未上述主张充分举证。其次,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和绩效奖励构成,现***明确表示其所主张的项目奖金并非劳动合同中提及的绩效奖励,但根据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中的消息发送人所提到的绩效并非某一特定项目的项目奖金或绩效,而是根据员工综合工作情况而对于年度或月度绩效发放规则的解释,无法证实与***所主张的项目奖金相一致。再次,***与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载明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不再负担***任何形式的费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亦无其他任何争议,现***未举证证明上述协议的签订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其签字的法律后果具有一定预期。综上,***要求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支付项目奖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设备补助金一节。***未举证证明双方对此进行过约定,故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一节。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载明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向***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是1.5个月的双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收入作为经济补偿金,但经核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金额确低于法定标准,因此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应当向***补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4083元。 ***未举证证明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存在其所述的调查取证申请内容,且中科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对此亦予以否认,本院对***的该项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4084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