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3民终26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哈里伯顿(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曾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峰,天津共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河南广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里伯顿(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3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83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里伯顿(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