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7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里伯顿(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赫,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颖超,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之妻),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淑清,北京冠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里伯顿(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公安机关对**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已立案侦查,**是否存在哈里伯顿(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解除事由这一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里伯顿(中国)能源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龚勇超
审 判 员 孙承松
审 判 员 霍思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郭妍子
法 官 助 理 林 鑫
书 记 员 刘 鸽
书 记 员 许培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