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3执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12月16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委托代理人:***,淮安市洪泽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1)苏08民终3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撤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21)苏081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二、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已付24000元从应付利息中扣除);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89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负担1000元,由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4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89元,由***负担2300元,由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89元。
因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已采取冻结措施,属轮候冻结。
2、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浙C×××**号机动车,但未实际扣押到位。
3、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2年4月15日,本院委托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马鞍池西路158-1号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该地址不存在该公司,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2年6月29日,因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并于2022年6月29日向其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其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01945元及利息、**履行利息等。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8民终3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等动产、股权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黄海南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谦
书 记 员 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