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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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8227号
原告:温州安瑞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潘岱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P919Y。
法定代表人:**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马鞍池西路1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10615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体育场路700号**建筑业总部经济大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829485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温州安瑞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温州安瑞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安瑞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安瑞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温州安瑞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