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珑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安瑞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8227号 原告:温州安瑞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潘岱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85P919Y。 法定代表人:**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马鞍池西路1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10615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体育场路700号**建筑业总部经济大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8294855W。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温州安瑞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州正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温州安瑞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安瑞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安瑞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温州安瑞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