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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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3执4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集装箱码头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62501848M。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集装箱码头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693633483W。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马鞍池西路15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145106156E。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温州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中港运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3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306093.0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并于2022年2月25日走访了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发现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的车辆。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将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封的,需在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截至2022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4306093.07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9251.5元、执行费45460.93元。
因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对其作出罚款等措施。
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大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